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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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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医疗保险报销指南(住院报销)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中医医院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中医医院700元);一级医疗机构600元(中医医院50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二)住院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除起付线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92%,退休人员报94%;二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90%,退休人员报92%;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88%,退休人员报90%。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未超出当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2、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市级及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

3、城乡居民在市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每天床位费限额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5元;二级医院23元;一级医院2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元。

4、参保居民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5、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6、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7、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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