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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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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减少火灾和公共安全事故,市政府于2014年、2016年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在城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最美地级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及衡南县三塘镇鳌兴村区域内。

二、禁放区内原已许可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现有烟花爆竹经销商不得面向禁放区内销售。

三、因大型节庆活动需要在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报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燃放。

四、禁放区域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的范围、时间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由纪委监委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分。

对违反禁放规定的,一律公开曝光处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者奖励人民币200元。举报电话:110。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衡政通(2014)25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进一步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衡政通(2016)7号)不再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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